隨著國民生活方式改變以及人口老齡化到來,我國高血壓、冠心病和糖尿病患者不斷增加,心衰已經成為心血管病中導致患者喪失勞動力或死亡的嚴重問題。心衰較直腸癌等部分實體惡性腫瘤的
5 年死亡率還高。盡管β受體阻滯劑是標準心衰治療的最重要基礎藥物之一,然而在臨床實踐中,由于部分醫生對 β
受體阻滯劑的治療原則、合理劑量、啟用 / 停用時機掌握不夠,臨床應用率與收效尚不盡人意。
β受體阻滯劑是治療心衰的基石性藥物。對心衰患者積極、規范使用 β 受體阻滯劑是每位心血管醫生的基本功,充分了解 β 受體阻滯劑治療心衰的研究進展、關鍵獲益十分必要。需要強調,合理、規范化心衰治療原則的內涵即指南指導下的個體化治療。
三項研究奠定基石治療地位
隨著MERIT-HF、CIBIS Ⅱ和 COPERNICUS 研究先后公布,逐漸奠定了 β 受體阻滯劑在心衰治療中的基石地位。
MERIT-HF 是一項雙盲、隨機對照研究,納入來自 14 個國家的 3991 例 NYHA Ⅱ —— Ⅳ級、左室射血分數≤ 40% 的慢性心衰患者。平均隨訪 1 年,與安慰劑組相比,琥珀酸美托洛爾組全因死亡風險下降34%,猝死風險下降 41%.
CIBISⅡ研究納入 2647 例NYHA Ⅲ —— Ⅳ級、左室射血分數≤ 35%
的癥狀性心衰患者,在標準治療的基礎上給予比索洛爾(初始 1.25 mg/d,遞增至10 mg/d)或安慰劑。平均隨訪 1.3
年,與安慰劑組相比,比索洛爾組全因死亡風險下降34%,猝死風險下降 44%.
COPERNICUS 研究入選左室射血分數 <25% 的嚴重慢性心衰患者2289例。結果顯示卡維地洛組較安慰劑組全因死亡風險下降 35%,猝死風險下降 36%.
獲國內外指南積極推薦
自 1995 年美國心臟學會 /美國心臟病學學院(AHA/ACC)慢性心衰診斷治療指南開始,之后的歐洲心臟病學學會指南、2007 版中國指南分別明確 β 受體阻滯劑在標準心衰治療中的地位,均將 β 受體阻滯劑定位為Ⅰ類推薦、A 級證據(圖 1)。

圖1 國內外指南對β受體阻滯劑治療心衰的主要建議
縮小臨床應用與指南推薦差距
在實際臨床工作中,由于醫生對于β受體阻滯劑的負性肌力作用等相關不良反應的擔憂,其應用與指南推薦之間還存在很大差距。心衰患者的β受體阻滯劑使用率和劑量達標率還十分不理想。
研究顯示,無禁忌證和非高不良反應風險的心衰患者中,應用 β 受體阻滯劑患者的比例僅為 27%,達到指南建議的目標劑量者約占5%.而且,β 受體阻滯劑使用還存在顯著地區差異,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使用率高于經濟欠發達地區。
有學者指出,對指南學習不充分、理解不透徹、運用不到位是影響 β 受體阻滯劑應用的主要原因。
澄清理解偏差:部分醫生對 β 受體阻滯劑作用機制和臨床風險、獲益的理解有偏差,過分強化傳統觀念中對其負性肌力作用的認識,而忽視β 受體阻滯劑拮抗內分泌異常激活帶給心衰患者的更突出益處。
熟悉用藥時機:很多臨床醫生不熟悉β 受體阻滯劑使用時機。現行指南推薦,在沒有禁忌證的前提下,不論是否已使用 ACEI 或血管緊張素Ⅱ受體拮抗劑,心衰患者均應盡早啟動 β 受體阻滯劑治療。
嚴格遵循劑量調整原則:有些醫生未準確把握 β受體阻滯劑劑量調整原則。目前認為,β
受體阻滯劑初始從小劑量開始滴定,逐漸增加到可耐受劑量或目標劑量,遞增劑量時速度不宜過快;可根據不同病因調整速度,如缺血性心衰或高血壓致心衰宜快,擴張型心肌病致心衰應放緩。
個體化處理并發癥:當心衰患者病情發生反復或惡化時,醫生首先需明確是否與應用 β 受體阻滯劑或 β 受體阻滯劑劑量增減過快等有關。排除其他可能病因或誘因后,再考慮個體化調整 β 受體阻滯劑用量方案。
客觀對待不良反應:部分醫生過于擔憂β受體阻滯劑的不良反應,如對氣道反應性疾病的影響。輕中度阻塞性肺疾病、非發作階段的支氣管哮喘等患者可按照指南推薦使用,選用高選擇性(β1)、脂溶性或脂水雙溶性β受體阻滯劑更佳。
一些醫生擔心患者對 β受體阻滯劑過于敏感、使用后會導致心律過低也是常見原因。通常情況下,按照目標心律和血壓變化指導治療是安全的。
關注糖、脂代謝異常:有些醫生出于對糖脂代謝造成不利影響的考慮而暫緩甚至不用 β 受體阻滯劑。研究表明,高選擇性 β1 受體阻滯劑不影響 β2 受體,因此無需擔憂血糖升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