崩解時限檢查法系用于檢查口服固體制劑在規定條件下的崩解情況。本檢查法中所稱“崩解”系指口服固體制劑在規定條件下全部崩解溶散或成碎粒,除不溶性包衣材料或破碎的膠囊殼外,應全部通過篩網。如有少量不能通過篩網,但已軟化或輕質上浮且無硬芯者,可作為符合規定論。
崩解時限檢查主要用于易溶性藥物的檢查,難溶性藥物應檢查溶出度或釋放度。
本法適用于片劑(包括口服普通片、薄膜衣片、糖衣片、腸溶衣片、結腸定位腸溶片、含片、舌下片、可溶片及泡騰片)、膠囊劑(包括硬膠囊劑、軟膠囊劑及腸溶膠囊劑),以及滴丸劑的溶散時限檢查。
片劑口服后,需經崩散、溶解,才能為機體吸收而達到治療的目的。
膠囊劑的崩解是藥物溶出及被人體吸收的前提,而囊殼常因所用囊材的質,久貯或與藥物接觸等原因,影響溶脹或崩解。
滴丸劑中不含崩解劑,故在水中不是崩解而是逐漸溶散,且基質的種類與滴丸劑的溶解性能有密切關系。為控制產品質量,保證療效,《中國藥典》(2010版)規定本檢查項目。測定時應采用《中國藥典》(2010版)二部附錄X A規定的儀器裝置和方法。
凡規定檢查溶出度、釋放度、融變時限或分散均勻性的制劑,不再進行崩解時限檢查。
一、引用標準
《中國藥典》(2010版)二部附錄X A。
二、儀器與用具
(1)升降式崩解儀 主要結構為一個能升降的金屬支架與下端鑲有篩網的吊籃,并附有擋板。升降的金屬支架上下移動距離為(55±2)mm,往返頻率為30~32次/min[詳見《中國藥典》(2010版)二部附錄X A的儀器裝置]。
①吊籃(含滴丸劑專用吊籃):玻璃管6根,管長(77.5±2.5)mm;內徑21.5mm,壁厚2mm;透明塑料板2塊,直徑90mm,厚6mm,板面有6個孔,孔徑26mm;不銹鋼板1塊(放在上面一塊塑料板上),直徑90mm,厚1mm,板面有6個孔,孔徑22mm;不銹鋼絲篩網1張(放在下面一塊塑料板下),直徑90mm,篩孔內徑2.0mm;以及不銹鋼軸1根(固定在上面一塊塑料板與不銹鋼板上),長80mm。將上述玻璃管6根垂直于2塊塑料板的孔中,并用3只螺絲將不銹鋼板、塑料板和不銹鋼絲篩網固定,即得。滴丸劑專用普通吊籃項下所述儀器裝置,但不銹鋼絲篩網的篩孔內徑改為0.425mm。
②擋板:為一平整光滑的透明塑料塊,相對密度1.18~1.20,直徑(20.7±0.15)mm,厚(9.5±0.15)mm;擋板共有5個孔,孔徑2mm,中央1個孔,其余4個孔距中心6mm,各孔間距相等;擋板側邊有4個等距離的V形槽,V形槽上端寬9.5mm,深2.55mm,底部開口處的寬與深度均為1.6mm。
(2)燒杯 1000mL。
(3)溫度計 分度值1℃。
三、試藥與試液
(1)人工胃液(供軟膠囊劑和以明膠為基質的滴丸劑檢查用) 取稀鹽酸16.4mL,加水約800mL與胃蛋白酶10g,搖勻后,加水稀釋成1000mL,即得。臨用前制備。
(2)人工腸液(供腸溶膠囊劑檢查用) 即磷酸鹽緩沖液(含胰酶,pH6.8)[見《中國藥典》(2010版)二部附錄XV D緩沖液]。臨用前制備。
四、檢查操作方法
將吊籃通過上端的不銹鋼軸懸掛于金屬支架上,浸入1000mL燒杯中,并調節吊籃位置使其下降時篩網距燒杯底部25mm,燒杯內盛有溫度為(37±1)℃的水(或規定的溶液),調節水位高度使吊籃上升時篩網在水面下15mm處。升降的金屬支架上下移動距離為(55±2)mm,往返頻率為30~32次/min。除另有規定外,取供試品6片(粒),分別置上述吊籃的玻璃管中,每管各加1片(粒),立即啟動崩解儀進行檢查。
五、供試品的測定
1、片劑
①口服普通片:按上述裝置與方法檢查,各片均應在15min內全部崩解。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,應另取6片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②薄膜衣片:按上述裝置與方法檢查,并可改在鹽酸溶液(9→1000)中進行檢查,各片均應在30min內全部崩解。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,應另取6片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③糖衣片:按上述方法檢查,各片均應在1h內全部崩解。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,應另取6片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④腸溶衣片:按上述裝置與方法,先在鹽酸溶液(9→1000)中檢查2h,每片均不得有裂縫、崩解或軟化等現象;繼將吊籃取出,用少量水洗滌后,每管各加擋板1塊,再按上述方法在磷酸鹽緩沖液(pH6.8)中進行檢查,各片均應在1h內全部崩解。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,應另取6片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⑤含片:除另有規定外,按上述裝置與方法檢查,各片均不應在10min內全部崩解或溶化。如有1片不符合規定,應另取6片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⑥舌下片:除另有規定外,按上述裝置與方法檢查,各片均應在5min內全部崩解并溶化。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,應另取6片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⑦可溶片:除另有規定外,水溫為1~25℃,按上述裝置與方法檢查,各片均應在3min內全部崩解并溶化。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,應另取6片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⑧結腸定位腸溶片:除另有規定外,按上述裝置照各品種項下規定檢查,各片在鹽酸溶液(9→1000)及pH6.8以下的磷酸鹽緩沖液中均應不釋放或不崩解,而在pH7.5~8.0的磷酸鹽緩沖液中1h內應全部釋放或崩解,片心亦應崩解。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,應另取6片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⑨泡騰片:取1片,置250mL燒杯中,燒杯內盛有200mL水,水溫為15~25℃,有許多氣泡放出,當片劑或碎片周圍的氣體停止逸出時,片劑應溶解或分散在水中,無聚集的顆粒剩留。除另有規定外,同法檢查6片,各片均應在5min內崩解。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,應另取6片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2、膠囊劑
①硬膠囊劑:除另有規定外,取供試品6粒,按片劑的裝置與方法(若供試品漂浮于液面,應加擋板)檢查,各粒均應在30min內全部崩解。如有1粒不能完全崩解,應另取6粒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②軟膠囊劑:除另有規定外,取供試品6粒,按片劑的裝置與方法(若供試品漂浮于液面,應加擋板)檢查,或改在人工胃液中進行檢查。各粒均應在1h內全部崩解。如有1粒不能完全崩解,應另取6粒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③腸溶膠囊劑:除另有規定外,取供試品6粒,按片劑的裝置與方法,先在鹽酸溶液(9→1000)中不加擋板檢查2h,每粒的囊殼均不得有裂縫或崩解現象;繼將吊籃取出,用少量水洗滌后,每管各加擋板,再按上述方法,改在人工腸液中進行檢查,各粒均應在1h內全部崩解。如有1粒不能完全崩解,應另取6粒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④結腸腸溶膠囊劑:除另有規定外,取供試品6粒,按片劑的裝置與方法,先在鹽酸溶液(9→1000)中不加擋板檢查2h,每粒的囊殼均不得有裂縫或崩解現象;繼將吊籃取出,用少量水洗滌后,每管各加擋板,再按上述方法,在磷酸鹽緩沖液(pH6.8)中不加擋板檢查3h,每粒的囊殼均不得有裂縫或崩解現象;繼將吊籃取出,用少量水洗滌后,每管加入擋板,再按上述方法,改在磷酸鹽緩沖液(pH7.8)中檢查,1h內應全部崩解,如有1片不能完全崩解,應另取6片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(3)滴丸劑
①除另有規定外,取供試品6粒,分別置專用吊籃的玻璃管中,按上述方法檢查,各粒均應在30min內全部溶散,包衣滴丸應在1h內全部溶散。如有1粒不能完全崩解,應另取6粒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②以明膠為基質的滴丸,可改在人工胃液中進行檢查,亦應符合上述規定。
六、記錄與計算
記錄應包括儀器型號、制劑類型及測試條件(如包衣、腸溶或薄膜衣、硬或軟膠囊、介質等),崩解或溶散時間及現象,腸溶衣片(膠囊)則應記錄在鹽酸溶液中有無裂縫、崩解或軟化現象等。初試不符合規定者,應記錄不符合規定的片(粒)數及現象、復試結果等。
七、結果與判定
(1)供試品6片(粒),每片(粒)均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全部崩解(溶散),判為符合規定。如有少量不能通過篩網,但已軟化或輕質上浮且無硬芯者,可作符合規定。
(2)初試結果,到規定時限后如有1片(粒)不能完全崩解(溶散),應另取6片(粒)復試,各片(粒)在規定時限內均能全部崩解(溶散),仍判為符合規定。
(3)初試結果中如有2片(粒)或2片(粒)以上不能完全崩解(溶散),或在復試結果中有1片(粒)或1片(粒)以上不能完全崩解(溶散),即判為不符合規定。
(4)腸溶衣片(膠囊)在鹽酸溶液(9→1000)中檢查時,如發現裂縫、崩解或軟化,即判為不符合規定。
(5)腸溶衣片(膠囊)初試結果中,在磷酸鹽緩沖液(pH6.8)或人工腸液介質中如有2片(粒)或2片(粒)以上不能完全崩解,即判為不符合規定,如僅有1片(粒)不能完全崩解,應另取6片(粒)復試,均應符合規定。
八、注意事項
(1)在測試過程中,燒杯內的水溫(或介質溫度)應保持在(37±1)℃。
(2)每測試一次后,應清洗吊籃的玻璃內壁及篩網、擋板等,并重新更換水或規定的介質。